人證、物證、特殊證據,抓姦雖然人人耳熟能詳,但其中巧妙卻是存乎一心,掌握幾個小撇部,抓與被抓之間如何拿捏?各憑本事。

外遇蒐證證據 可分人證與物證

人證方面

若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,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,因為員警是公務員、也是最好的人證。需要注意喔!千萬不要立即闖入房內,應稍計算緩和的時間,讓配偶及第三者辦事(做愛)。如果進入房間時,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,則此次行動就無效了。依照常理,一旦打草驚蛇,再次抓姦就非常困難了。

物證方面

可請朋友協助照相、錄音與錄影等,將現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,另外一招小撇步----找一找垃圾桶或床單,是否有使用過的保險套、擦拭過的衛生紙或沾了情慾證據的東西,再請警察一併扣案移送。

另一種特殊的證據,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,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。

(1) 如果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,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,可於知悉孩子為配偶認領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,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之內,未提出告訴,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五年之追訴權時效,而不得提出告訴。

(2)(通常是在先生外遇的情形之下)如果孩子並未登記在戶口之下,需蒐集配偶認領孩子、撫養孩子、承認孩子的相關證據,並且在時效內提出告訴方即可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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